裁判要旨:再審申請人認為,棗陽農商行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未提供支付憑證,無法證實律師費已經實際發(fā)生,不應當要求昊天公司承擔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證、鑒定、評估、登記、拍賣、律師服務等事項的費用。棗陽農商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證明棗陽農商行為實現(xiàn)合同目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符合借款合同約定。昊天公司申請再審認為原審判決關于律師費的事實認定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江蘇昊天投資有限公司
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467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江蘇昊天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飛,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亞南,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泰谷香糧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襄陽鴻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錢紅亮。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吳婕。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洋。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肖紅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侯明富。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錢聲蘭。
再審申請人江蘇昊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天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棗陽農商行)、湖北泰谷香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谷香公司)、襄陽鴻鑫聚磊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鑫公司)、錢紅亮、吳婕、楊洋、肖紅平、侯明富、錢聲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鄂民終7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昊天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予再審。主要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借款數額認定錯誤。棗陽農商行一審訴請的債權本金為4000萬元,但其提供的借款憑證載明:2900萬元的借款憑證中,紙質合同號為棗農商營借20170623號,到期日為2018年6月23日;1100萬元的借款憑證中,紙質合同號為2017R0831-1,到期日為2018年6月30日。從該兩份借款憑證中記載的紙質合同名稱可以看出該兩筆借款不屬于同一個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可循環(huán)使用,第四條約定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首次放款日起算。首次放款日為2015年7月13日,案涉1100萬元借款憑證載明的到期日未超過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事實是錯誤的。棗陽農商行提供的棗農商2015第R062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九條屬于選擇適用條款,效力明顯高于其他合同條款。結合1100萬元的借款憑證所記載的到期日為2018年6月30日,而案涉借款合同第九條約定合同項下的借款到期日不超過2018年6月28日,故1100萬元借款憑證所對應的借款不在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綜上,棗陽農商行提供的借款憑證記載所對應的借款不在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2900萬元貸款和1100萬元貸款不在同一合同項下;1100萬的借款期限已經超過2018年6月28日,不是《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昊天公司不應當對該110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2)昊天公司已向二審法院提供工商信息,證明《最高額抵押合同》簽署不真實?!蹲罡哳~抵押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為“劉峰”,簽字時間為2015年6月29日,而當時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劉國英,故該份合同未能有效簽署。(3)棗陽農商行未提供證據證明貸款提前到期的日期。假設棗陽農商行提供的2900萬元、1100萬元借款憑證所對應的債權為案涉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該兩筆貸款在起訴時也未到期。在簽訂最后一份《借款展期協(xié)議》時,泰谷香公司已經存在利息逾期的情況,棗陽農商行同意該情況存在后才進行貸款展期,即放棄要求依據利息逾期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權利。在《借款展期協(xié)議》簽訂后又宣布貸款到期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一審法院發(fā)送的起訴狀,棗陽農商行起訴狀的落款時間為2020年5月25日,無法斷定棗陽農商行真正的起訴時間,亦無法認定為該時間即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故原審判決將起訴狀的落款時間認定為貸款到期之日錯誤。(4)原審判決對《借款展期協(xié)議》的真實性認定錯誤。棗陽農商行提供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中的簽訂日期存在涂改,無法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定。《借款展期協(xié)議》多處不符合常理:第一份《借款展期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現(xiàn)在借款余額為(大寫)肆仟陸佰萬元整”,但按照棗陽農商行的舉證,在那個時點僅發(fā)放了4000萬元貸款,最多也僅可能存在4000萬元貸款;第二份《借款展期協(xié)議》中簽字部分將“劉玉明”放在簽字欄內并在其后備注“公司實際控制人”,可以推斷系在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棗陽農商行的“變通辦法”,棗陽農商行接受擔保未盡審查義務,存在惡意。(5)律師費的事實認定錯誤。棗陽農商行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未提供支付憑證,無法證實律師費已經實際發(fā)生,不應當要求昊天公司承擔律師費。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認定《保證擔保保證書》合法有效,具有擔保的意思表示錯誤?!侗WC擔保保證書》不具有完整的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即昊天公司與棗陽農商行之間未形成提供保證擔保的合意,故昊天公司不應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昊天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簽訂的保證擔保書不具有合同效力,昊天公司雖在保證人處蓋章,但該份文件沒有明確的擔保事項,關于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均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也未有明確的出具對象。依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該保證書不具有保證的法律意義。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關于擔保一項的保證措施中沒有昊天公司,即借款合同的保證人不是昊天公司。昊天公司的本份保證書,應為要約邀請,昊天公司與棗陽農商行尚未達成提供擔保的合意。
棗陽農商行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查認為,昊天公司申請再審的事由不能成立。
一、關于昊天公司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數額問題。
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四條約定“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實際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實際放款日以借據(指借款憑證,下同)記載為準”;第九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可循環(huán)使用,前述第三條和第四條所述之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即為循環(huán)借款額度和循環(huán)借款額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環(huán)借款額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即本合同項下循環(huán)借款額度使用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該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額度使用期限、擔保責任期限和擔保最高額,及借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起算36個月,以借據記載為準,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不得超過循環(huán)借款額度使用期限的2018年6月28日,不論債權是否已經到期。因此,在上述借款期限和借款額度使用期限內發(fā)放的借款,均應屬于對借款合同的履行。案涉1100萬元借款,交易日期為2017年8月31日,符合上述合同約定,亦在借款額度使用期及保證責任期限內。在昊天公司主張的借款期限屆滿日即2018年6月28日之前,棗陽農商行與昊天公司等保證人于2018年6月14日簽訂《借款展期協(xié)議》,將借款展期至2019年6月23日,雙方就借款期限達成新的一致,后再次展期到2022年6月23日。因此,昊天公司申請再審認為借款憑證記載所對應的借款不在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以及1100萬元借款的借款期限不符合借款合同約定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昊天公司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加蓋公司印章,且昊天公司主要控股股東劉峰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處簽字并加蓋印章,系公司和其控股股東真實意思表示,原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據。昊天公司申請再審稱《最高額抵押合同》簽署不真實,非法定代表人簽字,該合同未有效簽署的理由不成立。
3.兩份《借款展期協(xié)議》均加蓋昊天公司印章,并未約定法定代表人簽字為生效條件,協(xié)議應為昊天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且第二次展期協(xié)議客觀上確認了第一次展期的真實性,昊天公司以實際發(fā)放借款數額與第一次展期數額不一致否定展期協(xié)議真實性依據不足,借款展期行為合法有效。
4.昊天公司向棗陽農商行出具的《保證擔保保證書》、昊天公司股東會作出的《江蘇昊天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會關于同意為湖北泰谷香糧油有限公司向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申請抵押擔保綜合授信5000萬元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的意見書》以及《江蘇昊天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會關于湖北泰谷香糧油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循環(huán)借款4600萬元展期的股東意見書》中,均明確表示同意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及保證擔保,并在借款展期期限內繼續(xù)履行抵押擔保及保證擔保責任,上述行為系昊天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侗WC擔保保證書》符合保證合同的形式要件。棗陽農商行據此請求昊天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原審判決認定昊天公司出具的《保證擔保保證書》合法有效,具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并無不當。
5.《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證、鑒定、評估、登記、拍賣、律師服務等事項的費用。棗陽農商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證明棗陽農商行為實現(xiàn)合同目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符合借款合同約定。昊天公司申請再審認為原審判決關于律師費的事實認定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棗陽農商行是否可以宣布貸款時間提前到期的問題?!读鲃淤Y金借款合同》第八條約定“借款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第十六條第三項約定“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案涉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泰谷香公司在借款第二次展期后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利息,構成違約,棗陽農商行有權依據合同主張其與泰谷香公司之間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昊天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棗陽農商行通過訴訟方式向出借人、保證人等告知相關借款提前到期,系棗陽農商行對權利的行使。
綜上,昊天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江蘇昊天投資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富博
審判員 于 蒙
審判員 吳凱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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