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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小利出售個人社交賬號,小心被套路!

記者近日調查發(fā)現(xiàn),有網站大量出售、轉租、回收微信、QQ等個人社交賬號,且按照賬號等級、是否實名、活躍程度“明碼標價”,甚至可以大量“批發(fā)”。一些不法分子購入這些“二手賬號”后,常實施散播不良信息、惡意刷單等行為,甚至開展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

相關網站上,不同類型的微信賬號被明碼標價

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提醒,販賣個人社交賬號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等。專家同時呼吁,平臺持續(xù)夯實實名注冊制度,加強動態(tài)審核流程,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以防控。同時,立法層面也需進一步完善細節(jié),從源頭約束個人社交賬號的交易行為。

調查:“有量有價”“100個以上5折起”

近日,記者以“批發(fā)QQ號”等作為關鍵詞,檢索國內多家主流搜索引擎,發(fā)現(xiàn)網絡上有不少社交賬號交易網站。記者通過某網站上的聯(lián)系方式添加了“客服”小志(化名),對方表示賬號按照等級、是否實名等標準“明碼標價”。

據小志介紹,未實名的賬號被稱為“空白號”,等級最低的“空白號”18元一個,已經被使用過的“二手號”則相對便宜。而無論哪種賬號,都可以批量購買,“有量有價,量大適當優(yōu)惠”“100個以上5折起”。

每個人都可以免費注冊社交賬號,為什么還要批量購買?對于不法分子來說,一個重要動因在于,自己實名注冊的“大號”不方便干的事,可以用“小號”“偷偷干”。記者通過上述“客服”,花12元購買了一個“二手號”,登錄后發(fā)現(xiàn)該賬號就曾發(fā)布過不少色情信息。

“這些‘小號’通常會被用于發(fā)布虛假廣告、招嫖廣告或其他不良信息,甚至被用于實施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北本┯疲ê贾荩┞蓭熓聞账蓭熍蠖Y松表示,販賣社交賬號看似是“小事”,實則潛藏各種風險。

廣州警方不久前公布了6宗虛假投資理財詐騙案件,受害人合計被騙超1113萬元。這6起案件中,受害人均是在網絡平臺上添加了陌生網友的微信或QQ賬號,被對方指引下載虛假平臺進行“網絡投資”,最終上當受騙。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這些實施詐騙的社交賬號有的來自上游“惡意注冊”和“養(yǎng)號”,有的則是“號商”通過各種渠道批量收購而來的。

難點:交易場所和主體隱蔽致追責不易

打擊販賣社交賬號行為,相關部門一直在行動:2020年起,工信部、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起依法清理政治涉詐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以及關聯(lián)互聯(lián)網賬號的“斷卡行動”;去年,公安部在“凈網2021”專項行動中,打掉相關非法交易網絡平臺80余個,收繳用于批量注冊賬號的“貓池”等設備1萬余臺。

即便如此,買賣社交賬號的“地下生意”仍未被完全根除。

一方面,黑灰產從業(yè)者手中仍有大量“存量卡”。“‘斷卡行動’發(fā)起兩年來,非法新開卡數量明顯降低,但仍有不少存量卡流入地下市場,其中有些被用于批量注冊社交賬號。”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另一方面,網絡買賣社交賬號的行為隱蔽性極強,監(jiān)管難度較大。如在小志此前與記者“交易”過程中,其為了逃避監(jiān)管,溝通、收款、發(fā)貨等流程分別在不同的社交平臺上完成,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調查難度。

法律層面也亟須完善?!澳壳搬槍€人社交賬號的買賣、租借、轉讓等行為,還沒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約束?!迸蠖Y松說。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紹,去年新修訂的《互聯(lián)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已嚴禁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但針對個人社交賬號的交易與轉讓行為,尚無相關明確規(guī)定。

此外,雖然我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從事經營性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應當申請辦理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yè)務許可證,即ICP備案和許可。但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提供社交賬號交易服務的網站大多沒有備案,且服務器架設在境外,要找到背后責任主體亦存在不小難度。

“另外,針對未取得ICP許可證的網站,能否以涉嫌非法經營罪進行查處,目前還存在爭議。”朋禮松介紹。

對策:加強動態(tài)審核、立法約束交易行為

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批量租售社交賬號的個人,還是搭建交易平臺的網站,都已涉嫌違法犯罪。

“對個人而言,如果租售轉賣他人的社交賬號,則出售者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敝煳≈赋?,網絡安全法早已明確網絡實名制,個人將社交賬號轉賣或出租的行為相當于將自身身份證有償交給他人使用,不但違法違規(guī)且風險很大。

“天上不會掉餡餅?!迸蠖Y松提醒,社交賬號包含身份證號、支付信息等大量公民隱私,個人隨意將社交賬號出售或轉讓給他人,不僅極易損害自身財產安全,也可能淪為不法分子的“幫兇”。

而對于出售社交賬號的網站而言,如果在被監(jiān)管部門責令整改后,仍繼續(xù)從事相關違法行為,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情節(jié)嚴重的則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朋禮松提醒,如果賬號出售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可能涉嫌幫信罪;若買賣雙方存在共謀,則出售者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有近13萬人因幫信罪被起訴,成為刑事犯罪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

“買賣社交賬號已儼然成為一個產業(yè),需多方聯(lián)動、協(xié)同共治才能管好?!敝煳≌J為,社交平臺需從嚴規(guī)定賬號注冊的條件和程序,持續(xù)夯實實名注冊制度,并通過加強動態(tài)審核以及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以防范。同時,立法層面也需進一步完善細節(jié),從源頭約束個人社交賬號的交易行為。

【記者】孟健

【作者】 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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