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再審申請人上海金棗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棗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南京鉑爵銘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鉑爵公司)、祁皓、汪雨歡、儲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民終3079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人主張
金棗公司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法院認定證人陳某的職權范圍包括處置,收取款項等,該事實無證據證明。陳某是金棗公司業(yè)務管理人員,其職權范圍是業(yè)務管理,并無處置、收取款項的職權。
2.一、二審法院認定鉑爵公司向陳某匯款是向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依據的是陳某出具的《通知》,但該《通知》系陳某偽造,不具備證明效力。
3.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最近二十筆業(yè)務合作中的二十一張銀行回單,鉑爵公司都是將回款支付給申請人,說明鉑爵公司明知雙方的交易模式是回款給公司而非個人,故鉑爵公司將訟爭款項匯至陳某個人賬戶,存在明顯惡意,也說明陳某沒有收款權限。
4.陳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證言及出具的《通知》均不應采信。綜上,請求依法對本案提起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
江蘇高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構成職務代理,無須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特別授權,其行為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
本案中,首先,陳某與金棗公司之間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金棗公司發(fā)布的人事任命通知載明陳某系金棗公司大區(qū)副總監(jiān),全面負責南京、北京、臨沂業(yè)務拓展及管理。
鉑爵公司亦稱其與金棗公司簽訂合同后,一直是和陳某進行業(yè)務溝通,并按照陳某的要求將車輛回款匯入其指定賬戶,其并未和金棗公司其他人有業(yè)務上的往來。金棗公司也認可陳某系其公司員工,也是由陳某代表公司與鉑爵公司商談的合同。
陳某還出庭作證證明其系金棗公司大區(qū)副總監(jiān),且為金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擁有財務管理權,系其本人負責與鉑爵公司業(yè)務洽談、款項交接,鉑爵公司已經按其指示付款履行了義務,并稱其收款行為是得到金棗公司認可的。
因此,陳某向鉑爵公司出具《通知》要求付款,鉑爵公司按照陳某的指示返還了案涉三輛車輛的投資款及相應收益,應當視為履行了合同義務。
其次,鑒于陳某的任職身份、以及其系與鉑爵公司業(yè)務往來唯一對接人,金棗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限定陳某的職權,應當明確告知鉑爵公司。
金棗公司雖稱其在微信群中發(fā)布了通告,通告載明匯款需匯至公司賬戶,對各地區(qū)負責人無權收款作出了提示。
但該微信群中通告并未載明發(fā)布人的身份信息,也未加蓋公司公章,亦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所發(fā)微信群亦非雙方相關協(xié)議約定的聯(lián)系方式。此外,重要信息的發(fā)布應當是通知到具體相對人。本案金棗公司將通知發(fā)送到微信群聊中,而鉑爵公司否認看到過該通告,二審法院據此認定該通告對于鉑爵公司沒有約束力并無不當,金棗公司主張鉑爵公司匯款行為存在惡意依據不足。
裁判結果
綜上,金棗公司提出陳某無權收款,鉑爵公司應當償還其款項,祁皓、汪雨歡、儲旭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再審申請欠缺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再審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海金棗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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